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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助制度

临夏现代职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修订)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9-18 09:21:46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激励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和《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甘财教【2007】12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取得我院正式学籍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高职在校生,均可参加评选。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二章   奖励标准和名额分配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分配: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根据省教育厅下达的名额指标,结合我院各系部专业分布及学生人数分配评选指标。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五条 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参评学年专业测评成绩排名同年级同专业前15%;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参评学年无任何补考、违纪现象。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每年9月份开学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各系部,按照拟定的程序开展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各系部应建立相应的评审办法。

第七条 申请与评审程序

1.个人书面申请及班级评议

符合条件的学生向所在系部提出申请,并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经班级评议小组评议后将推荐名单及推荐材料报系部审查。

各专业班学年测评成绩及排名以系部材料为准。

2.系部初审

系部组织人员按照学院下达的评定限额,结合评选条件及参评学生综合素质对各班级推荐的名单逐一核查,拟定获奖学生名单,并及时将拟定的获奖学生名单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审。

3.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系部报送的评审材料和拟定的获奖名单进行全面复核,并将结果汇总上报学院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

4.学校审定、公示和报送

经学院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的结果,在全院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评审材料及拟定的获奖名单报送省教育厅审批。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学院对经省教育厅批复的获奖学生进行表彰,按照规定向获奖学生颁发奖励证书和奖学金,并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发放由财务部门一次性发给获奖学生。

  第十条 各系部要严格按照评选限额和要求推荐审核,自觉接受各方监督,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一条 各系部要建立获奖学生跟踪问效制度,随时动态掌握获奖学生情况。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评奖学生档案整理工作以备后查。

第十二条 有以下行为的学生不能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1)发现在评审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2)有违法、违纪等行为者。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各级工作人员在资金审核、分配等审批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学生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报相关部门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临夏职院〔2016〕96号 《临夏现代职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试行)一并废止。

 

 

临夏现代职业学院

 2018年12月30日

 

 

终审:资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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