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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现代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9-18 09:29:28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修订)》(教财〔2018〕12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助人成功、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院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的教务、财务、学生处、团委、总务等部门配合勤工助学办公室开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 学院设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具体职责:管理、监督和指导勤工助学活动;审核发放勤工助学工作报酬。

第三章 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七条 设岗原则:设置的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八条 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九条   学院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学校公共服务等为主。

第十条 勤工助学固定岗位的设立:每学年初,由各用工部门事先拟定勤工助学岗位、用工计划(包括人数、时间等)和计酬标准,填写《学院勤工助学岗位计划申报表》,报学院资助中心审核后经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通过后由学院勤工助学办公室统一安排,发布招聘信息。

第十一条 校内营利性单位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立:每学年初向勤工助学办公室提交勤工助学岗位计划,经学院勤工助学办公室审核后,自行招聘,签订用工协议,聘用学生材料报学院勤工助学办公室存档。

   第十二条 为了给更多学生提供勤工助学机会,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不允许同时兼任多个岗位的工作。对于擅自兼任多个岗位的学生,只按一个岗位给予酬金。

   第十三条 勤工助学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第四章 勤工助学岗位的聘用和管理

第十四条 勤工助学岗位的申请采取完全自愿的方式。学生申请勤工助学岗位应填写 《勤工助学申请表》,各用工部门负责人根据岗位要求进行公开招聘,择优录用。《勤工助学申请表》由用工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送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建立数据档案。

第十五条 学生录用后因故不能按时上岗的,应当作出说明,并告知所在部门负责人,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岗位,此后一学年内,勤工助学办公室不受理其勤工助学申请。

第十六条 学生如要停止勤工助学活动,需提前提出离岗申请,并告知所在部门负责人,做好工作交接。

第十七条 学生进行勤工助学,应限于课余时间,不得以参加勤工助学为由缺勤,影响正常教学及集体活动。学生因勤工助学而影响专业学习的,勤工助学办公室有权调整或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八条 用工部门负责对从事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岗前培训、管理、教育和考核。管理及考核办法自订。

第五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十九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薪酬标准由院领导会议研究确定。(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

第二十条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酬金不低于每小时12元人民币。

第二十一条 校内用人部门应于每月5日前将本部门勤工助学学生的《勤工助学薪酬发放表》送至学院勤工助学办公室,经审核盖章后,送财务处进行发放。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用人单位支付,支付时间及方式自定。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院勤工助学薪酬标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生,由用工部门提出申请,报学院勤工助学办公室予以辞退:

(一)不服从用工部门管理者;

(二)未经批准擅自脱岗者;

(三)在岗位上不负责任,未完成用工安排的工作任务者;

(四)违反校纪校规受各种纪律处分者;

第二十四条 勤工助学岗位是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立的,如发现用人部门聘用的学生不符合要求,学院勤工助学办公室有权取消该学生的勤工助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院勤工助学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临夏现代职业学院

                            2018年12月31日

 

终审:资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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