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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组织建设

临夏现代职业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3-22 10:12:39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临夏现代职业学院学生社团的管理,深化学生社团的学习与育人功能,促进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根据《临夏现代职业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临夏现代职业学院党委领导、团委(以下简称学院团委)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临夏现代职业学院学生社团,并负责组织实施本细则。

第三条  临夏现代职业学院学生社团(以下简称社团)均须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社团成员及组织机构

第四条  社团的所有成员必须是临夏现代职业学院正式学籍的学生。

第五条  社团必须具备固定的指导科室。指导科室应为共青团临夏现代职业学院委员会。

第六条  社团必须具备固定的指导教师。指导教师须为具有临夏现代职业学院在职在岗教职工,并经其所在系部党支部同意,加盖公章方可担任。

第七条  具有条件的社团原则上应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和团员人数成立团支部,并接受共青团临夏现代职业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的管理。社团中共青团员应参加所在系部和所在社团团支部的活动。

第八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社团负责人

(一)任意一学期平均分低于80分;

(二)受到学院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三)曾因违反有关规定,在担任社团负责人期间被学院团委限期换届;

(四)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勒令解散的社团的原负责人或主要成员;

(五)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或校纪校规的行为。

高职一年级学生不得担任社团负责人。

本实施细则所称社团负责人,包括社团的社长。

第九条  社团应设立专门人员负责管理社团财务。财务人员应定期于社团内部公开财务情况,并配合学院团委对社团进行不定期财务检查。

第十条  社团社长、财务人员应权责分明,不得兼任;社团负责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社团负责人。

第十一条  社团应制定章程,建立民主决策的议事制度。社团章程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社团的名称、性质、宗旨;

(二)社团的活动范围;

(三)社团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四)组织方式、机构设置及主要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五)财务制度;

(六)社团的解散;

(七)章程的解释权归属以及修改程序。

(八)社团或学院团委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社团章程经学院团委核准后生效。社团章程中有违反法律及相关规范的内容的,学院团委有权要求社团作相应的修改。

第十二条  社团的名称、宗旨、章程、活动范围、指导科室、指导教师、社团负责人等相关事项应在学院团委登记备案,非经规定程序不得变更。

 

第三章  社团的成立、变更与解散

第一节  社团的成立

第十三条  成立社团,应当有二十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全部应为临夏现代职业学院正式学籍的学生。

第十四条  社团的成立,应当于每学年秋季学期正式上课后前两周内向学院团委提出成立申请。

发起人应首先向学院团委社团成立申请书。学院团委对该申请书审查通过后,新社团可开展成立相关工作。对于重复性、身份性或与社会发展潮流及临夏现代职业学院校园整体文化氛围不符的社团,原则上不予批准成立。

第十五条  通过审查后,新社团应当于收到答复后一周内向学院团委提交下列材料:

(一)成立申请书;

(二)社团章程;

(三)发起人名单及签名;

(四)社团拟任负责人简历、班主任意见以及所在系部团总支审批意见;

(五)拟指导教师简历、所在系部党支部审批意见以及学院团委书面意见。

上述材料由学院团委提供统一格式。

第十六条  通过审查后,拟任负责人应学习《条例》及本实施细则,并参加学院团委组织的社团规章制度统一考核。

通过社团规章制度考核后,由学院团委做出社团批准成立的正式批复并公示。

第二节  社团的变更

第十七条  社团重大改组是指现有社团通过规定程序使社团的宗旨、主要活动范围及主要人员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的一种社团变更形式,视同成立新社团,审核程序参照本章第一节“社团的成立”。

第十八条  社团重大改组可以变更以下事项:

(一)社团的名称

(二)社团的宗旨

(三)社团的章程

(四)社团的主要活动范围

(六)社团的指导教师

(七)社团的负责人

(八)学院团委或社团认为有必要变更的事项。

除重大改组外,社团的名称、宗旨、主要活动范围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  社团章程的修改应根据章程的规定,报学院团委核准后生效。

第二十条  社团印章、网络空间的变更,需由社团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报学院团委批准后执行。

第三节  社团的解散

第二十一条  社团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社团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限届满或者社团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社团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解散;

(三)学院团委依据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予以直接解散;

(四)因违反相关规定被学院团委勒令解散;

第二十二条  社团有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社团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社团章程,须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通过,且征得指导老师同意后,报学院团委审核。

第二十三条  社团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解散时,社团应在征得指导教师同意后,向学院团委提交由社团主要负责人签名的解散报告以备案。自学院团委备案之日起,社团解散。

第二十四条  每学年春季学期社团登记注册时,社团除提交社团登记注册材料外,须另行向学院团委提交上年度社团工作总结,未按时登记注册及提交工作活动总结的社团由学院团委直接予以解散;

上学年在学院团委无任何活动记录的社团须参加社团资格审查答辩会,由学院团委组织审查委员会集中听取相关社团的工作总结汇报。委员会由学院团委负责组建。委员会结合社团上交的材料以及社团负责人答辩情况对社团进行评估,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根据民主投票决定提出审查意见,上报学院团委。学院团委根据审查意见对于上学年无任何活动记录且未通过资格审查答辩的社团,予以解散。

 

第四章  社团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五条  社团应在每学期开学后的规定时间内到学院团委履行学期注册手续,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注册的,应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可酌情延期。

第二十六条  社团换届原则上应当在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初、社团重新登记注册前进行,其他时间不予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七条  社团每学期注册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临夏现代职业学院学生社团登记表》;

2、《临夏现代职业学院学生社团负责人登记表》;

3、《临夏现代职业学院学生社团团支部负责人登记表》;

第二十八条  社团工作会议每学期原则上举行一次,由学院团委统一召集。若有必要,学院团委亦可临时召集社团工作会议。

第二十九条  社团工作会议履行以下职能:

1、向社团负责人通报学院社团整体工作情况;

2、提出对社团工作和活动开展的要求;

3、传达学院及上级单位有关社团工作的指导方针和意见;

4、研究社团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5、组织学习《临夏现代职业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6、了解社团发展情况,听取社团负责人意见建议。

第三十条  学院团委定期开展社团评优表彰活动,对评优活动中成绩突出的社团及其负责人进行奖励。学院团委根据社团负责人和骨干成员在社团活动中的突出表现,向学院相关部门申报,并授予相应的奖项和荣誉。

第三十一条  所有社团有义务选派骨干参加社团骨干培训,并根据培训要求完成相关工

作。社团骨干培训由学院团委筹备组织。

第三十二条  所有社团每学期必须参加不少于总次数60%的培训,培训期满符合要求的社团将获得培训结业证书,未达要求者不能获得结业证书,同时将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三条  社团印章的刻制与管理应当依据学院团委有关管理规定进行。

社团刻制印章前,应填写《临夏现代职业学院社团印章申请表》上交至学院团委,由学院团委批准后方可刻制,制作完成后,将印章图样报学院团委备案后方可使用;

社团经学院团委审批同意后,可刻制艺术印章(椭圆形、菱形或方形)或其他标志,但禁止刻制任何圆形公章;

第三十四条  社团印章与社团负责人签名一起使用方可生效。社团若变更名称或解散,原有印章应上交至学院团委。

第三十五条  社团印章仅限社团内部使用,如须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文件,如合同、协议等,须由社团报学院团委批准后加盖学院团委公章。

第三十六条  社团应积极推进组织文化建设,设计制作具有社团特色的标识,可包括:社标、社歌、社衫等。

第三十七条  社团应在相应标识启用之前填写《临夏现代职业学院社团标识申请表》并附标识电子版上交至学院团委,经学院团委批准备案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八条  社团设计制作标识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社团标识以活跃校园文化、促进社团组织文化建设、加强社团内部交流为原则;

(二)社团标识不得涉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院管理条例以及可能在校内外造成不良影响的内容;

(三)社团标识不得盗用其他组织机构的名义;

(四)社团标识应为原创作品,启用前须征得作者书面同意,不得涉及侵犯他人专利、商标、著作权或商业秘密等专属权利的内容。

第三十九条  社团对外宣传与联络时,应当遵守如下规定:

社团在印制工作证时,应在醒目位置注明“学生社团”字样,内容符合事实情况,工作证制作完成后应上交图样至学院团委备案;

(一)社团接受社会媒体采访,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对外宣传时,应定位于学生社团,并明确表明学生社团的组织性质;

(二)社团在进行对外联络活动时,应明确表明学生社团的组织性质;

第四十条  社团刊物是指有固定的名称、版本,有顺序编号,定期或不定期出版的,用于学生社团内部指导、外部交流的非正式出版的期刊或报纸。

第四十一条  社团创办刊物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积极的为社团建设和发展服务的宗旨;

(二)有确定的主办单位和明确的内容范围及编辑方针;

(三)有具有临夏现代职业学院事业编制的指导教师;

(四)有健全的编辑部和主编,主编及其他编辑部成员应是社团内部的正式成员;

(五)有必需的资金,能够解决刊物编印过程中的各种费用;

(六)刊物内容健康积极,符合国家各项法规、学校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

社团创办刊物,应在符合以上条件的情况下,填写《临夏现代职业学院社团刊物申请表》,经学院团委批准并颁发社团刊物准印号后,社团方可开始出版刊物的准备工作。社团刊物如需与其他单位联合出版刊物的,应报请学院团委批准,有关申请材料上要写明所有主办社团的名称及各自的主要负责人;

第四十二条  社团出版刊物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刊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院管理条例以及可能在校内外造成不良影响的内容;

(二)社团刊物的发行不能超出所申报的发行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出租、出售;

(三)社团刊物出版时应印有准印号、主办单位、出版日期、主编姓名、指导教师姓名及承印单位,并送交三份纸质版和一份电子版到学院团委存档;

(四)社团刊物因接受赞助而需为赞助单位做宣传时,可以出现赞助单位及其主要产品的名称,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广告服务;

(五)社团刊物不得随意出版增刊、副刊,如确有必要出版增刊、副刊,应预先报学院团委审批同意,增刊、副刊出版的报请方式、有关规定均与原刊物相同;

第四十三条  每期刊物出版前应印制样刊一份,附上社团负责人、指导教师的书面意见,报学院团委审阅并同意后,方可出版;

社团刊物所登文章由作者或编者自负文责。社团负责人也应对文章内容负责。

第四十四条  社团申请公众号应填写《临夏现代职业学院社团网络空间申请表》并上交至学院团委,由学院团委审核批准后方可建立相关网络空间。

第四十五条  社团公众号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社团公众号的文件传播内容以活跃校园文化、促进社团发展、加强社团内部交流为原则;

(二)不得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管理条例以及可能在校内外造成不良影响的内容;

(三)不得盗用指导单位或其他机构或组织的名义发布信息;

(四)不得将侵犯他人专利、商标、著作权或商业秘密等专属权利的内容加以上载、张贴、发送电子邮件或以其他方式传送;

(五)不得将有关干扰、破坏或限制任何计算机软件、硬件或通讯设备功能的软件病毒或其他计算机代码、档案和程序之资料,加以上载、张贴、发送电子邮件或以其他方式传送;

(六)学院团委网络管理相关负责人有义务删除在社团网络空间中上传或发表的与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及学校管理条例相悖的文章;

(七)社团和社团负责人对经由社团网络空间上传、张贴、发送电子邮件或传送的内容负全部责任;

第四十六条  社团网络空间的地址、负责人员等信息变更时,应向学院团委提交书面报告以供备案;

第四十七条  社团内部应由一名或多名专门成员对社团公众号版面进行管理。

 

第五章  社团的活动管理

第一节  一般性规定

第四十八条  学院团委鼓励社团开展有利于繁荣校园文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社团举办活动应遵守学院相关规章制度,并按照相应审批程序进行。所有社团活动均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第五十条  社团不得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活动,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社团出具证明、发布公告、进行宣传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应署社团全称并对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盗用学院团委、相关处室、系部或其他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五十二条  社团组织的活动,需动用学校物质资源的,应上报学院团委批准。

第五十三条  社团与校外组织机构(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法人团体等)进行联络、接触或者联合举办活动的,应当提前一周向学院团委报告,经批准后方可进行。符合重大活动标准或者其他报批事项标准的,应同时按规定的程序报批。学院团委可随时对相关社团进行调查、询问,社团应予以积极配合。

  社团活动申请使用教室的管理

第五十四条  学生社团可以向学院团委申请借用教室召开会议或开展活动。未经规定流程,不得任意占用教室。

第五十五条  社团可以在借用的教室内进行以下活动:

(一)社团内部的会议;

(二)社团内部的培训、交流等常规活动;

(三)由社团主办的,学院团委评审通过的交流、展示活动;

(四)由社团主办的,学院团委评审通过的演讲活动;

(五)由社团主办的,学院团委评审通过的电影等影音放映活动;

(六)由社团主办的,学院团委评审通过的其他活动。

第五十六条  社团禁止在教室内开展以下活动:

(一)生日聚会、庆功聚会等各类集会庆典活动;

(二)产生大量垃圾且不易清理的活动;

(三)使用大功率音响等影响临近教室正常使用的活动;

(四)任何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特别是《条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活动。

 

 

第六章  社团的财务管理

第五十七条  社团财产为社团集体所有,任何成员不得擅自处理;社团解散时,其财产归属由学院团委参考社团章程予以处理。

第五十八条  社团自成立时起即应建立财务收支账目,并由专门财务人员负责。社团负责人不得干涉财务人员工作。

社团财务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将资金来源、去向逐项登记清楚,并保留相应原始凭证;

(二)定期向社团成员公开财务状况,接受社团成员监督;

(三)在社团负责人换届时,协助做好财务交接工作;

(四)社团出现财务问题时,直接向学院团委反馈,配合学院团委对社团财务状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五十九条  社团为非营利性组织,不能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进行营利性活动。

社团可向学院团委申请活动经费支持,社团接受社会赞助必须得到学院团委批准。社团经费只能用于内部管理和活动组织等方面,不得用于与社团无关的用途。

 

第七章  社团违规的处罚规定

第一节    

第六十条  社团违反上述规定,学院团委可作出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

(一)批评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责令停止举办特定活动

(四)责令暂停社团全部活动并限期整改

(五)限期换届;

(六)勒令解散。

第六十一条  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学院团委可予以勒令解散:

(一)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严重违反校规校纪,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二)活动范围和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严重不符,影响恶劣;

(三)盗用学院团委、处室、系部或个人的名义,引起严重后果;

(四)社团财务状况严重混乱;

(五)被处以暂停活动限期整改,而未按要求进行整改;

(六)其他应予以勒令解散的情形。

第六十二条  学院团委做出处罚决定,向相关社团出具《社团违规处罚通知单》,由相关社团负责人领取、签字并由学院团委保留存根。若相关社团负责人限期内拒绝领取,学院团委将加重处罚。

第二节  违反社团成立相关规定的处罚

第六十三条  未向学院团委申报即擅自成立的具有社团性质的学生组织,一经发现将立即被勒令解散;学院团委将上报学校,依照相关规定对其负责人予以严肃处理;对已申请成立但尚未获得审批就已经开展活动的新社团,学院团委视其情节轻重,对其进行批评警告直至取消成立资格的处罚;造成恶劣影响的新社团,学院团委将上报学校相关部门,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对其负责人予以严肃处理。

第六十四条  对于任职期间因故不符合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社团负责人,社团应及时更换负责人;无故不更换者,对其予以限期换届处罚。

第六十五条  社团联络员或财务人员空缺,且在限期内仍未补齐的,学院团委将予以批评警告。

第三节  违反社团管理相关规定的处罚

第六十六条  对于学期初无故未按时到学院团委办理重新登记手续,并在规定时间内未做出说明的社团,逾期时间在一周以内的,学院团委予以通报批评;逾期超过一周的,予以勒令解散。若有特殊原因,社团应向学院团委提交报告解释说明。

第六十七条  对于负责人无故不参加社团工作会议的社团,予以批评警告;无视批评警告者,予以暂停活动限期整改的处理。

第六十八条  对于违反印章管理规定的社团,视情节轻重予以暂停活动限期整改直至勒令解散等处理,并提请学校相关处室对其负责人按学校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六十九条  对于违反标识管理规定的社团,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直至勒令解散等处理,并提请学校相关处室对其负责人按学校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七十条  对于违反对外宣传与联络管理规定的社团,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直至勒令解散等处理,并提请学校相关处室对其负责人按学校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七十一条  对于违反刊物管理规定的社团,视情节轻重予以没收刊物、责令停刊整顿、取消刊物、暂停社团活动限期整改直至勒令解散等处理,并对主要责任人予以必要的批评教育。

第七十二条  对于违反公众号及其他形式宣传媒介管理规定的社团,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警告、暂停公众号、暂停社团活动限期整改直至勒令解散等处理;严重违反学校规定乃至国家法律法规者,对主要负责人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节  违反社团活动相关规定的处罚

第七十三条  对于未按时登记注册及提交工作活动总结、一学期没有活动记录(以学院团委登记为准)且未通过资格审查答辩的社团,学院团委予以解散处理;对于一学期公开活动少于两次(以学院团委登记为准)的社团,学院团委予以通报批评。

第七十四条  对于瞒报、漏报重大活动,或者有其他未按社团重大活动管理办法举办活动行为的社团,学院团委予以批评警告;若造成恶劣影响,予以通报批评直至勒令解散等处理,并提请学校相关处室,按学校相关规定对其负责人予以严肃处理。

第七十五条  社团违反募集资金活动的管理办法的处罚规定:

(一)对于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募集资金活动的社团,学院团委予以批评警告;若造成恶劣影响,则予以通报批评直至勒令解散,将所募得资金返还捐赠人,并提请学校相关部门按学校相关规定对其负责人予以严肃处理;

(二)对于经批准但未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程序举办募集资金活动的社团,学院团委予以批评警告直至暂停活动限期整改;

(三)对于未按学院团委批准的活动方案使用募集资金的社团,学院团委予以批评警告,并立即停止募集资金的不当使用,已经支出的部分由该社团以自有资金弥补;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直至勒令解散,并提请学校相关处室按学校相关规定对其负责人予以严肃处理。

第五节  违反社团财务相关规定的处罚

第七十六条  对于违反财务管理办法的社团,学院团委视其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直至勒令解散等处理,并提请学校相关部门按学校相关规定对其负责人予以严肃处理。

第八章    

第七十七条  根据临夏现代职业学院学生社团发展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法规、政策、条例等变化的情况,学院团委可以修改或补充本实施细则。

第七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院团委负责解释。

第七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经学院党委审议通过,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临夏现代职业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自行废止。

 

 

 

终审:团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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