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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管理

实训设备借出、丢失、损坏赔偿制度 

来源: 发布时间:2019-10-17 16:34:37 浏览次数: 【字体:

  一、实训教师借用仪器设备,但不在实训设备所在实训场地使用,由借用者提出书面申请,经系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借出,并作相关记录,实训设备借出不能影响正常的实训教学工作。

二、校内部门之间借用的实训设备除上述规定外,还需双方主管领导审批,并提出具体借用办法。 

三、借出校外的仪器设备除上述款项规定的手续外,还需经系部负责人审批,按规定申报核实备案,同意方可借出,贵重实训设备需报送主管院长审批,借用期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借用费以日计算,原则上按每日不低于仪器设备原价值的千分之五收取。

四、因以下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使用单位或个人应予赔偿:

1.不听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规章制度或不按规定要求的进行操作等主管原因造成的损坏或丢失。

2.尚未掌握操作技术或未了解仪器设备的性能及使用方法就盲目动手操作。 

3.未经批准,擅自动手拆改仪器设备。 

4.指导教师因工作疏忽,指导错误或保管不当造成的损坏或丢失。

5. 公物私用造成的损坏或丢失

6.实训时学生盗窃或以坏换好的仪器设备,对当事人应加倍惩罚。实训教师应加强管理,如视而不见应追究责任,若实训后立即进行清理追查,可不追究管理者责任

7.对故意损坏仪器设备者应加倍惩罚和赔偿。 

五、凡因第四条规定所确认的责任所造成的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当事人应做书面检查,除按规定进行经济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或处分。

六损坏或丢失仪器设备赔偿时,应根据具体情况,按学院有关规定进行估价或赔偿、。 

七、损坏或丢失仪器设备属几个人责任,则根据责任主次分担赔偿费。

八、借用收费或赔偿费用一律上交院财务,不得挪作他用。 


终审:实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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