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临夏现代职业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来源:后勤资产管理处 发布时间:2024-12-11 20:19:37 浏览次数: 【字体:

临夏现代职业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学教育事业发展,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738 号)《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52 号)《甘肃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甘教国资[2015] 1号)、《临夏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州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临州府发[2011]41号)、《临夏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购置、处置、收入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结合学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资产是指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学校占有或者使用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主要通过以下方式取得或形成: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其他国有资产等。

第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各项规章制度,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保障和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产权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评估、清查、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应实现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遵循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

第二章 国有资产内容

第六条 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和其他资产。

(一)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各种有价证券、应收款、暂付款等。

(二)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一般包括房屋和构筑物、设备等;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资产,如图书、家具用具等,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具体包括七类:房屋和构筑物、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档案、家具和用具、特种动植物、物资。

(三)对外投资是指利用学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四)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学校冠名权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五)其他资产是指不属于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的其他各种资产。

第三章 管理体制及职责

第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八条 学院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国资委”),统一领导和协调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院国资委主任由书记和院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资产管理的副院长、分管财务工作的副院长担任,成员由学院办公室、后勤资产管理处、发展规划处、财务处、教务处、学生处、科研处、工会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院国资委的工作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州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指导检查各院系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负责审议学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

(三)负责审议学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变动和纠纷调处等工作;

(四)负责审议国有资产的变更、转让、划转、清查、报废、报失、报损、核销等重大事项;

(五)负责审议学国有资产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国资委下设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资管办”),是国资委的日常办事机构,资管办设在后勤资产管理处,办公室主任由分管资产管理的副长兼任,后勤资产管理处负责人任办公室副主任。

第九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国有资产统一管理的执行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州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健全完善学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维护学国有资产权益,指导学各部门依法依规使用管理国有资产;

(三)负责学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变动和纠纷调处等工作;

(四)负责学国有资产配置、验收、调拨调剂、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处置等日常管理工作;

(五)负责学国有资产评估、清查、绩效考核、统计报表、年度报告等专项管理工作;

(六)负责学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维护工作,对学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七)向国资委汇报年度资产运行情况、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下年度工作计划和需要协商解决的重大事项;

(八)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条 根据国有资产的分类及属性,学对国有资产实行部门归口管理,管理范围划分如下:

(一)办公室负责接待室、会议室、报告厅礼堂及附属用房、值班室;校名校誉等无形资产、公用车辆等资产的管理;

(二)党委宣传统战部负责校史馆、展览馆及宣传教育用房(墙、栏)等资产的管理;

(三)财务处负责学校流动资产、对外投资的管理,以及对固定资产价值分类核算管理;

(四)教务处负责学校教学设备实验实训资产的统筹管理;

(五)科研处负责学校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科技成果类无形资产的管理;

(六)学生处负责学生公寓及附属用房;公寓设备、家具和用具、军训物资等资产的管理;心理咨询室、资助中心用房及附属设备、家具和用具等资产的管理

)招生就业处负责洽谈室、面试室、信息室等招生就业活动用房及所属设备、家具和用具等资产的管理;

)团委负责院学生会活动场所、社团活动场所;上述场所所属设备、家具和用具等资产的管理;

产业处负责大学生活动中心、超市、食堂、校医室、浴室等场所;上述场所所属设备、家具和用具等资产的管理;学所属企业等经营性经济实体用房(场地)。

 

(十)图书馆负责图书馆、阅览室及附属用房;学校各类纸质和电子类图书、期刊、文献类等资产的管理;

(十)档案室负责档案室及附属用房;档案设备及资料等资产的管理;

(十)信息中心负责公用机房、网络设备用房及附属用房;学校网络信息类资产的管理;

(十发展规划处负责学在建工程转为固定资产前的管理;

(十)保卫处负责治安、消防等各类安全运行保障用房、停车场;安防、消防设施资产的管理;

(十后勤资产管理处负责预留房屋、资产库房、办公用房、等房屋场所的统筹管理及以上房屋所属设备、家具和用具等资产的管理;配电室、锅炉房、开水房及其他后勤附属用房及公共区域;水、电、暖、天然气及管网、室外构筑物及附属设施、校内道路以及特种动植物、防疫物资的管理;

(十八)工会负责教工及离退休职工活动用房及所属设备、家具和用具等资产的管理;

(十九)体育系负责体育馆、操场及其他室内外体育用房、器材用房及所属设备、家具和用具等资产的管理;

(二十)各二级院系负责单位所属教科研场所、会议室、党建活动室、学生活动室、大师工作室、实验室、实训室(基地)等房屋场所及所属设备、家具和用具等资产的管理;

(二十)各二级学院、教辅单位、机关处室负责本单位办公场所的管理;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职责是:

(一)熟悉掌握归口管理范围内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

(二)健全完善归口管理范围内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

(三)建立归口管理范围内资产台账;

(四)指导学校各部门依法依规使用及管理归口管理范围内的国有资产;

(五)协调解决归口管理范围内国有资产事项。

第十二条 各部门负责对其占有、使用及管理范围内的房屋及构筑物、设施设备资产及其他资产具体管理,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学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占有、使用及管理国有资产数额较大的部门应制定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落实和监督检查;

(二)建立健全本部门资产管理的岗位责任制,负责本单位占有、使用及管理范围内国有资产账、卡、物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

(三)建立本部门占有、使用及管理范围内国有资产台账,每年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清查盘点,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四)对长期闲置、低效运转的国有资产及时进行调剂,难以调剂的,及时报后勤资产管理处解决,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

(五)向后勤资产管理处提供本部门国有资产统计报表数据;

(六)配合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做好报废物品的回收、处置工作;

(七)对各类国有资产管理文件资料的整理归档并妥善保管

(八)做好学安排的其他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建立“建管用维”一体化管理机制。建设单位、管理单位、使用单位、维护(修)单位要分别按照工作职责,落实好各环节资产管理工作,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确保资产管理工作有效衔接。

第十四条 学院内各资产使用单位对本部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负有直接管理责任,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主管本部门各类国有资产。部门资产使用人对使用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负责,并做好日常管理维护工作。

第十五条 部门应确定1名国有资产管理员,负责本部门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后勤资产管理处的指导和培训,主要做好本部门占有、使用及管理范围内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维护及涉及资产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实行逐级负责制,对发生国有资产权益侵害的事件承担相应的责任。学部门应当明确资产的维护、保养、维修的岗位责任。因使用不当或者维护、保养、维修不及时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四章 资产配置和验收

第十七条 资产配置是指学根据履行职能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通过购置、调剂、建设、租用、接受捐赠等方式配置资产的行为。

第十八条 资产配置应根据办学和发展需要,结合资产存量、绩效目标,建立和实施项目库管理,根据财政承受能力,科学制订短期和中长期相结合的资产配置计划。

第十九条 资产配置严格实行预算管理,遵循“先有预算后配置”原则。学各部门应根据本部门办学和发展需要,按照后勤资产管理处的统一安排及要求,及时编报本部门年度新增资产配置预算。

第二十条 资产配置严格按照级财政部门的批复组织实施,未经批复的,一律不得购置。

第二十一条 资产配置预算,原则上不予调整和追加,确需调整和追加的,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中央和省委省政府临时安排或研究决定;

(二)纳入年初部门预算中央和省级专项资金,切块给主管部门、但又未明确具体单位的专项资金;

(三)其他应急、突发性工作需要。

第二十二条 接受捐赠等方式形成的各类资产属国有资产,各使用单位应及时办理资产入账手续,加强管理。学自建资产应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编报并按照规定办理资产移交,并根据资产的相关凭证或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后勤资产管理处会同财务处对上年度各部门资产配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对资产配置预算执行率和准确率低的,在下年度资产配置预算安排时进行相应核减

第二十四条 新增资产验收成立验收小组,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对每一项资产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

第二十五条 未经验收的资产不得入账、报销、支付。

第二十六条 资产验收是学资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后勤资产管理处会同发展规划处、采购归口管理部门、财务处等部门组织验收。

第二十七条 验收范围和依据

(一)验收范围: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服务类项目。新建工程类项目按照建设管理部门要求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二)验收依据:招投标文件、合同、协议、设计方案、投标样品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及样品。

第二十八条 验收人员原则上应由发展规划处、归口管理部门、项目单位、后勤资产管理处、财务处等部门人员组成。参数复杂、技术要求高、金额较大的仪器设备或项目,可聘请业内专家或技术人员参与。

第二十九条 设备类验收程序

(一)采购的设备到货前,项目单位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满足设备安装运行条件。

(二)开箱验收。采购的设备到货后,项目单位应对设备进行开箱验收。检查设备内外包装是否完好,有无破损、碰伤、浸湿、受潮、变形等情况,并对设备的名称、品牌、数量、规格型号、相关参数、出厂日期、制造单位、附属设备、招投标文件、采购合同、随机资料(如仪器说明书、操作规程、检修手册、产品检验合格证书)等进行核对,核对一致后,由项目单位和供货商在供货清单(供货商提供)上签字确认。

(三)试运行验收。供应商应在使用单位的监督下进行设备安装,并对使用单位操作人员进行操作培训,使之达到独立操作运行。设备应在使用单位人员的参与下进行一次以上的试运行。培训与试运行均应有完整的记录。

(四)演示运行验收。初步验收(技术验收)完成后,经项目单位申请,分管领导审签后,学校验收人员查验供货清单、试运行记录、初次验收记录等;查看使用单位操作人员运行演示;对照招投标文件及合同,查验是否符合参数要求,运行是否正常后,确认设备是否合格。合格设备应入固定资产库,履行支付手续。不合格的或有严重问题的,记录相应问题,按相关程序处理。

第三十条 其它类验收程序

(一)图书和档案、家具和用具、特种动植物、文物和陈列品、无形资产、服务类项目等验收参照设备类开箱验收,主要从品牌、型号、规格等参数及功能上考察是否合格。

(二)验收需有第三方提供检测或测试报告的,第三方应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特种、进口仪器设备的验收应按政府部门有关规定进行。

(三)自行采购项目由项目单位参照设备类验收程序,检查核对无误后,填写自行采购验收报告单,报后勤资产管理处审核备案。

(四)对于受赠、受让资产设备的验收工作,原则上由接收部门负责进行自行验收,填写学校验收报告单,报合作交流处、后勤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审核、备案。

第五章 资产入账登记

第三十一条 资产入账登记是指学新增(含新购、划 拨、捐赠)资产在学资产总账中入账登记,以确认学管理使用权的行为。资产入账登记应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统一性。

第三十二条 凡权属学的资产,不论购置资金来源如何,达到入账标准的,均须办理入账登记手续。

第三十三条 资产价值应包括买价、增值税、进口关税等相关税费,以及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其他支出,如场地整理费、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调试费用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第三十四条 新购置设备、家具和用具等资产必须进行资产入账登记,在资产标签粘贴完毕、使用人签字确认后,方可进行财务报账。新增土地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办理资产入账登记。新建房屋、构筑物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已交付但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建设项目,先按照暂估价值或财务账面实际发生金额办理资产入账登记。 

第六章 资产使用和管理

第三十五条 资产使用包括学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方式。

第三十六条 建立健全国有资产购置、验收、入账、保管、领用、使用、维护等相互制约的管理制度,加强国有资产日常管理。

第三十七条 强化对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积极推进国有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避免资产闲置浪费。按照公平、节约、高效的原则,采取有偿使用、资产置换、闲置调剂等激励措施,在校内外建立资产共享共用机制,提高资产利用效率。

第三十八条 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定期清查盘点,完善资产管理账表和相关资料,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不得形成账外资产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查明原因并在资产统计信息报告中反映。

第三十九条 加强对学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依法保护,合理利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加强管理。

第四十条 资产需要维修、保养、调剂、更新、报废的,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应当及时提出。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可行性论证、法律审核和监管。

第四十二条 院后勤资产管理处审核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牵头做好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确保租金及时足额收取并建立增长机制,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四十三条 国有资产应切实保障教学、科研事业的发展需要,一般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确需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须在必要的可行性论证、租金价值评估、集体决策等基础上,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履行审批和备案手续。公务用车不得出租出借、经营。

第四十四条 短期(不超过3个月,含3个月)出租出借教室、机房、运动场地、宿舍等国有资产由学自主审核批复,报州教育局备案。

第四十五条 国有资产出租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公开招租。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公开招租的,要按审批权限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签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合同,出租出借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年(含3年)。合同期满拟继续出租出借的,应提前3个月重新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第四十七条 加强对承租借方的管理,承租借方不得将国有资产转租或转借。

第四十八条 每年初将本年度出租出借收入预算报学财务处,原则上承租方应在上半年将租金交到学财务处,学财务处按要求及时上缴上级财政部门。

四十九 未经学和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因擅自出租、出借造成不良影响或其他损失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或经济责任。

第五十条 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学有银行贷款时,原则上不得新增货币资金投资;学校不得买卖期货、股票;不得购买企业债券、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进行其它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 不得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作为抵押物对外抵押或担保,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国家和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 应发挥自身优势,积极鼓励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归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办法。

第五十 学校国有资产收益应严格执行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及时收缴入库,不得多收、少收、不收、侵占、私分、截留、占用、挪用、隐匿、坐支,不得违反规定使用。

第五十 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学院,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主要用于对完成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第七章 资产处置

第五十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对其直接支配的各类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核销的行为。

第五十 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闲置资产;报废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依照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五十 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出售、出让、转 让、置换、报废、报损、对外捐赠和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五十 处置国有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方可处置。

五十九 国有资产处置应与资产配置、使用相结合,建立循环利用机制。坚持依法合规、科学合理、规范高效、公开透明、厉行节约原则,及时处置。除厉行节约、延长使等合理原因外,不得长期积压待处置资产。

第六十条 资产处置按照“先报批后处置”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处置。学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报废标准和使用年限。达到最低使用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资产,应当继续使用。对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应采取公物仓等方式统筹调剂使用或统一处置。学应当依据审核、批复部门的处置批复,按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及时调整相关账务、办理权属变更等事项。

第六十 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按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 每年安排国有资产报废处置工作。学各部门应按照后勤资产管理处的要求进行拟报废资产的填报工作。

第六十 国有资产处置由后勤资产管理处组织有关专家对拟报废资产进行评估鉴定提出意见,确需报废的,按“三重一大”事项,经学相关会议审定后按权限报批。

第六十四条 学院国有资产处置事项,按以下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一)涉及土地、房屋构筑物、公务用车的处置事项经教育局审核同意后,报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批复。

(二)未达到使用年限的国有资产处置;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成果转让;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国有股权的转让、无偿调拨报教育局审核批复。

(三)达到使用年限的国有资产处置;未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成果转让由学院自主审核批复,报教育局备案。

第六十五条 学院处置已达使用年限并且应淘汰报废的国有资产取得的收益,应当实际上缴国库。

第六十六条 学院在国有资产处置完毕后应及时核销相关资产台账信息,同时进行会计处理,确保账实和账账相符。

第六十七条 特种专项设备等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国有资产报废事项,按国家有关强制规定进行处置。

第八章 资产评估和清查资产

第六十八条 学院国有资产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一)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二)出租、出借、担保、对外投资的;

(三)拍卖、有偿转让、置换资产的;

(四)涉讼的资产;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它情形。

第六十九条 学院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依据国家国有资产评估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学院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学院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七十条 学院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理、损益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

第七十一条 学院国有资产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被纳入统一组织的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国有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学院认为需要进行清查的;

(七)上级主管部门认为应进行国有资产清查的其它情形。

第九章 资产信息管理和年度报告

第七十二条 学院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建立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录入相关数据信息,加强国有资产的动态监管,并在此基础上组织国有资产的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七十三条 后勤资产管理处负责学校国有资产信息化平台的建设和维护工作,学院各部门应充分利用信息化平台,做好资产统计和资产信息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七十四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实行报告制度,包括年度报告、重大事项报告和专项工作报告等。后勤资产管理处向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报告年度国有资产工作情况。

第七十五条 学院应在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书面报告教育局。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制度建设、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资产使用管理情况;资产处置管理情况;国有资产收益及其使用情况;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其他资产管理情况等。

第七十六条 学院应充分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资产信息报告,全面、动态地掌握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和处置状况,并作为编制部门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十章 国有资产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十八条 学院国资委对全院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对学院各归口管理部门和国有资产使用单位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和制度情况进行监督。学院纪检监察室、财务处、后勤资产管理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发挥各自的监督职能,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七十九条 学院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所属国有资产进行日常的检查监督。主要检查各部门对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国有资产配置和使用情况、房屋土地利用和出租出借情况、资产清查、资产综合使用效益情况、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共用情况等,并及时通报检查结果,对于不合格部门应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单位,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院国资委进行处理。

第八十条 学院国有资产监督检查实行学院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监 督检查制度。

第八十一条 学院应当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具体人,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八十二条 学院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政策法规及学院规章制度规定,造成国有资产较大损失的,学院将追究部门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八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执行,如有新的相关标准和规定,按新标准和规定执行。               

第八十四条 本办法执行中如遇学院机构和职责调整,按调整后的机构和职责执行。

第八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院后勤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终审:后勤资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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