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现代职业学院仪器设备、家具验收管理实施办法
临夏现代职业学院仪器设备、家具验收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院仪器设备采购质量,规范验收行为,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验收是仪器设备购置过程的一个关键环节,是合同履约质量的检验。各单位应积极维护学院利益,遵循客观、公正、规范、负责的原则,根据采购合同和招投标文件,切实把好验收关。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中,贵重仪器设备是指单价在人民币5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大宗仪器设备是指批量(含成套,以下相同)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包括物资,下同)。
第四条 对采购的仪器设备进行验收,必须以采购合同、招投标文件、评标确认书、供应商承诺书或提供的样品等相关材料为依据。
第五条 学校的仪器设备,不论其经费来源(教学、行政、科研、各项专款或基金、自筹资金等)及获得渠道(自制、接受捐赠等)都属于本办法管理范围。除仪器设备之外的其它货物验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条 学校资产管理部门是全校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仪器设备验收工作由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坚持“用户主导、多方参与、相互监督、权责明确”的原则执行。
第二章 验收的方式和依据
第七条 验收方法分为监督验收和自行验收。
(一)监督验收指由学校资产管理部门组织,使用单位、专家组与供货商共同参与,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的验收形式。
(二)自行验收指由仪器设备申购部门自行组织3人以上验收小组与供应商一起进行的验收。
第八条 仪器设备依据签订的《临夏现代职业学院设备、材料、物(产)品购货合同》或《进口仪器设备采购协议书》(含补充合同,以下统称合同)和招投标材料、《临夏现代职业学院政府采购项目立项审批表》、产品说明书等进行验收。
第三章 验收程序
第九条 设备单价5万元以下或批量2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物资)采购项目采用自行验收方式验收。
第十条 自行验收以外的项目,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安装调试完成后,由使用单位填写《物资设备验收申请单》,并向学院资产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学院资产管理部门根据项目种类和金额,确定验收方式。
(一)贵重仪器设备或大宗仪器设备(物资)的验收采用监督验收方式。
(二)特别重大的项目,由使用单位拟定验收方案,报学院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并经院领导审批后进行验收。
(三)对于单价10万元及以上仪器设备的验收,还需请学院档案馆人员参与验收,相关资料按规定存档。
(四)进口仪器设备应按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由校方人员会同商检局、外商技术人员等共同验收。
(五)技术要求高、特殊性强的项目,由学院资产管理部门聘请校外专家参与验收。
第十一条 验收小组根据采购合同及有关技术参数资料,通过外观检查、数量验收和技术验收等环节,对验收结果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二条 验收小组根据验收结果填写《临夏现代职业学院仪器设备验收报告》,所有验收人员签字后报学院资产管理部门。若含有单价10万元及以上的贵重仪器设备验收,还需填写《临夏现代职业学院贵重仪器设备验收记录》。
第十三条 供应商或使用单位对验收结果有异议的,由学院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处理,并将处理意见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 进口仪器设备的验收必须在索赔期截止前20天内全部完成。
第四章 验收方法
第十五条 验收小组根据不同仪器设备的类别、数量、价值等情况,可采取逐个性、抽样性、整体性和破坏性验收等方法。
(一)贵重仪器设备可采取逐个性和整体性验收。供应商和设备使用单位对所验收设备进行当场测试,逐条考核仪器设备的技术指标和性能。
(二)木制品类仪器设备可采取破坏性验收,检查板材的规格、品牌和各项技术参数。
(三)批量同类仪器设备可采取抽样验收,样本数量和随机抽样的方法由验收小组决定。
(四)特殊种类和品质的仪器设备验收方法,可由项目验收小组酌情确定。
第五章 验收内容
第十六条 对仪器设备的外观进行检查:
(一)检查仪器设备内外包装是否完好,有无破损、碰伤、浸湿、变形等情况;
(二)检查仪器设备及附件外表有无残损、锈蚀、碰伤等。
第十七条 对仪器设备的数量进行验收:
(一)以供货合同和装箱单为依据,检查主机和附件的规格、型号、配置及数量,逐件清查核对;
(二)检查随机资料是否齐全,如仪器使用说明书、操作规程、检修手册、保修卡、产品检验合格证书等。
第十八条 对仪器设备的质量进行验收:
(一)严格按照合同条款、仪器使用说明书、操作手册等规定和程序进行安装、调试,检查设备的运行情况;
(二)严格按照合同要求和产品出厂的各类技术指标,对照仪器设备说明书,逐项进行各种技术参数测试,检查仪器设备的技术指标和性能是否达到要求;
(三)条件许可情况下,评价设备使用功能。
第十九条 验收必须形成书面结论,相关技术标准做出结论性评价。大型贵重设备要求对各项技术指标形成结论性意见。
第六章 验收监督
第二十条 仪器设备验收的全过程接受学校纪律监察、工会、财务、审计等部门和广大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验收人员在验收过程中,如有违反纪律、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学校利益受损的,按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