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临夏现代职业学院固定资产丢失、损坏赔偿办法

来源:后勤资产管理处 发布时间:2024-12-11 20:15:57 浏览次数: 【字体:

临夏现代职业学院固定资产丢失、损坏

赔偿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固定资产管理,规范固定资产的管理行为,确保国有资产安全与完整,保障学院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临夏现代职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院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机制。各部门负责人及资产管理员负有对固定资产的监管职能,确保本单位固定资产“账实相符”;资产使用人是固定资产的直接责任人,应遵守学院的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对个人名下的固定资产负责保管、维护,并根据学院要求进行不定期盘点,防止遗失损坏。凡因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坏、遗失的,均应赔偿,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章 报损报失办法

第三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坏或遗失的,在事故发生后,使用人或保管人应先查明原因,并在三天内报本部门主管领导。各部门应及时查明情况,分清责任,填写《临夏现代职业学院固定资产损坏遗失情况报告表》,提出处理意见,在两周内报送后勤资产管理处。

第四条 固定资产因被盗导致遗失的,应立即报告学院保卫部门或公安机关,同时报后勤资产管理处。凭《公安机关立案受理通知书》或学院保卫部门的相关证明材料,由各部门确定固定资产使用人或保管人应承担的责任,在两周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并到后勤资产管理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 大型精密固定资产损坏遗失,由各部门会同后勤资产管理处,聘请专家组成调查组调查事件缘由,形成统一处理意见,并登记备案。

第六条 各部门固定资产损坏遗失,应按规定及时上报,没有及时上报,一经发现,将追究所在单位相关管理人员责任。

第三章 赔偿界定

第七条  由于下列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坏,应予以赔偿:

(一)擅自移动、使用、拆卸、改装固定资产的;

(二)擅自将固定资产公物私用的;

(三)不遵守操作规程或尚未掌握操作技术,轻率使用的;

(四)在实验过程中不听从指导的;

(五)管理或指导人员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指导错误或不及时保管而造成损坏的;

(六)维保期内不如实上报固定资产质量问题,造成损失的;

(七)其它主观原因造成损坏的。

 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固定资产遗失事故,应予赔偿:

(一)因保管不善,防范不严,造成固定资产遗失或被盗的;

(二)教师出面为学生借用固定资产,学生遗失或毕业时仍未还的;

(三)各部门内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不健全,因离职、退休或调整岗位,未及时办理调剂、移交手续,导致固定资产遗失的;

(四)公物私用后造成固定资产遗失的。

(五)其他人为原因造成固定资产遗失的。

第九条  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损坏、遗失的,可免予赔偿:

(一)因实验操作不可控或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且实验前已采取了必要的安全预防措施,仍难以避免而发生的损坏;

(二)由于固定资产本身的原因(如:技术落后、固定资产老化等),在正常使用或保管条件下发生的自然损坏;

(三)教学、科研需要进行的探索性、破坏性、拆解性实验,或科研性质决定需一次性使用的固定资产,事先已向实验室负责人及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并经确认的;

(四)采取了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下发生的固定资产被盗,已向学院保卫部门或公安机关报案,并有学院保卫部门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五)因自然灾害、突发停电、停水、外接电源故障等原因造成固定资产的意外损坏、损失;

(六)由于其它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造成固定资产的意外损坏、损失。

第四章 赔偿原则及折价办法

第十条 发生固定资产损坏遗失,赔偿的估价原则:

(一)损坏遗失固定资产零配件的,赔偿零配件的损失价值;局部损坏且可以修复的,赔偿修理费用;

(二)固定资产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降级降档使用的,应按其质量变化程度酌情赔偿降级降档的损失价值;

(三)因损坏导致不能使用或遗失的在用固定资产,应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计算折算损失值并予以赔偿。

(四)损坏、遗失固定资产责任事故,属于几个人共同负责的,应根据个人责任大小按比例分担赔偿费。

第十一条 针对设备资产的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按国家和甘肃省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各类固定资产“已使用年限”自设备登记入账日期开始计算,至损坏或遗失事故发生日期为止。时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折算损失值的计算:

(一)计算公式:固定资产损失价=[(固定资产原值-净残值)/折旧年限]×(折旧年限-已使用年限)

(二)达到或超过折旧年限的固定资产折算损失值按其净残值计算。净残值按固定资产原值的5%-10%计算。

稀缺贵重的及实际残值较高的固定资产,净残值应就高计算。对超过折旧年限的通用且实际残值较低的电子类设备,净残值应就低计算。

第十四条 部分资产损坏维修赔偿标准

(一)玻璃

小玻璃35cm*55cm之间每块安装材料费80元;中玻璃55*60cm之间每块安装材料费200元;大玻璃铝合金窗户100*80cm 安装材料费300元;窗帘每条损坏200元,丢失300元。

(二)电子白板:

(人为损坏的)按厂家维修价格执行。

(三)课桌椅

桌面损坏赔偿80元;课桌整体损坏赔偿120元;课凳、课椅、宿舍凳整体损坏赔偿80元;桌椅螺丝丢失一个赔偿10元;储物柜损坏赔偿400元;宿舍桌损坏赔偿300元;高低床损坏赔偿800元。

(四)电器设备及其它

日光灯损坏赔偿50元;电源开关损坏赔偿30元;门每扇损坏赔偿800元;暗锁损坏赔偿150元;计算机及配件照价赔偿;多媒体按损坏各部分照价赔偿。

(五)其它方面:如有损坏讲桌、讲台、黑板、脚踹门等行为,根据损坏情况予以赔偿;故意折损树木、践踏花草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经济赔偿。

第十五条 特殊固定资产(如文物等)或特殊情况下赔偿金额,不受上述限制,应根据相关制度进行赔偿。

第五章 赔偿缴款及账务处理

第十六条 各部门提出赔偿处理意见,由后勤资产管理处进行调查审核监督后,由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 后勤资产管理处根据赔偿批准意见,统一开出《固定资产损坏及遗失赔偿通知单》。各部门接到赔偿通知单后,负责通知赔偿人并要求其在一个月内办理赔偿缴款手续。若赔偿金额较大,一次性缴清确有困难者,经所在部门审查同意、后勤资产管理处审批,可在半年内分期缴纳。

第十八条 对无故拖延,在规定期限内不执行赔偿处理决定的,教职工由学校财务处直接从本人工资中代扣,学生则暂缓发毕业证,直至交清相应赔付款项。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损坏或遗失赔偿应由个人赔付,不得用公款赔付。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损坏、遗失的赔偿缴款手续统一在学院财务处办理。赔偿费用计入固定资产残值收入。后勤资产管理处依据赔偿处理意见及财务交款凭据,进行固定资产减值或注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项,按照国家、地方和学院有关法规或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后勤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终审:后勤资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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