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经营场所食品储存管理制度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2-28 09:17:13 浏览次数: 【字体:

经营场所食品储存管理制度

为确保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和教育部、卫计委的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食品安全储藏制度。

1.食品验收员必须验收持有《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采购食品,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索证(工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产品检验合格报告书等)复印件并加盖红色印章,确保供货商提供的食品安全可靠。

2.食品验收员不得验收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不沾、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不得验收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制品,不得验收超过保质期限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无标注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日期)的定型包装食品,或者无 QS认证标志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

3.食堂食品入库、出库必须进行验收;并定期检查,仓管人员发现有腐败变质、过期或有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必须及时处理,不得入库或出库。入库食品必须建立进出库台账,由负责接收食品管理人员签字确认。

4.食品贮存应有相对独立的存放间,主、副食仓库要专人保管并有防鼠、防蝇、防尘、防潮等设施,要求房间整洁、门窗无损,做到通光、通风。

5.食品要分类、分架存放,离墙 20cm、离地 30cm。各类食品有明显标志及使用日期,有异味或易吸潮的食品应密封保存或分库存放,易腐食品要及时冷藏、冷冻保存,保存在冷藏设备里的食品,必须做到生食品、半成品和熟食品分柜存放。做到食品勤进勤出,先进先出。要定期清理检查,防止食品过期、变质、霉变、生虫,及时清理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

6.食品贮存场所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杂物及个人生活用品。


终审:产业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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