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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规范

财务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19-10-10 15:19:33 浏览次数: 【字体:

财务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体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会计法》、《预算法》、《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级国家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和资金供给的关系,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努力增收节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积极参与学校重大经济决策,促进学校事业发展。

第二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范围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财务监督管理等。

第三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全校财务管理实行“五统一”,即统一管理收费,统一管理票据,统一管理账户统一管理资金收支和统一会计核算。

第四条 学校预算编制的原则

(一)坚持“适当从紧、保证重点、量入为出、收支平衡”总原则。

(二)收入预算坚持稳健的原则,没有把握的收入只能积极争取,不能纳入预算。

(三)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勤俭节约的原则,正确处理整体利益和局部理由,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

第五条 学校年度预算编制的方法
    由财务部门根据上级有关部门文件,学校年度事业发展计划、任务及校内各级单位所报预算,按综合平衡的原则,编制出预算方案。

第六条 学校预算的审批程序

由各部门上报年度经费预算,财务部门提出年度预算方案,经主管财务领导审核,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后提交党委会审定。预算一经审定,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

第七条 学校预算的执行

学校预算,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在校长领导下,财务部门组织实施学校年度预算,校属各部门在学校预算核定的经费指标内负责经费收支管理及使用,预算确定后,任何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学校预算,不得超支。

第八条 学校收入是指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各种非偿还性资金。

第九条 校属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政策和学校有关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各种活动,需要收费的必须事先向学校提出申请,经物价部门批准后,方可组织收费,未经批准不得私自收费;学校各项收入应由财务人员或经财务部门授权的人员收取。校内各项收费应使用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并按国家批准的收费范围,收费标准收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印制和购买票据。

第十条 校属各单位之间收费结算,必须按照省物价局收费标准或学校批文为依据,实行转账结算,不得支付现金。

第十一条 校属各单位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预算,在学校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的前提下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经费分配。严禁将应上交学校统一核算的资金截留,私设“小金库”,严禁将收入自设帐目坐收坐支。

第十二条 支出是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

第十三条 各项费用支出要有合法的发票或收据,各种报销凭证,必须严格审核,对于不真实、不合法的票据,财务处有权拒绝报销,对于手续不齐全的票据要求补齐手续后才能报销。

第十四条 经费支出的审批程序

1各部门报账必须由本部门负责签字认可,经财务部门,稽核岗位人员稽核票据的合法性、完整性及手续完备性,再根据审批权限报相应的审批人审签。

2凡支出均须经各业务发生部门负责人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其中包括经费1000元以上的支出须报分管领导审核。专项经费按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和有关规章进一步管理,所有开支必须先做预算,经分管领导和校长审批后方可实施,具体开支由经办人签字,报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5000元以上的以及学校统一经费(涉及多个职能部门)开支还需经校长审批。

3专项劳务费、加班费等,不论金额大小,均须写明事由,报部门分管领导和校长审定。

4对外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含餐费、礼品、用车等)需事前报告分管校领导,1000元以上的需造出预算,报分管校领导审批。报账时需附上审批表,所有票据经校财务部门审核后,交分管校领导和校长审批。

5水电费、公用电话费、社会保障缴费、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医药费报销等相对比较固定的开支报销可由有关职能处室经办人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批。

6购物资单项批量在5万元以上,设备单件价格在1万元以上的,批量价格在5万元以上,基建维修项目在5万元以上,要求后勤部门组织集中采购;拟购物资价值在0.5万元以上不足一万元,批量价格2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在资金落实后由使用单位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审计、监察、财务、工会、法律事务等),以合适的方式共同采购。拟购物资在0.1万元不足0.5万元,批量价格1万元以上不足2万元,由国资管理部门汇总后组织批量采购。学校下达的年度设备购置计划,都应集中采购,不得化整为零。

7不足5万元的专项维修项目和基建项目凭预算员签字的预算单到财务部门报账或付现款(零星维修和金额在2000元以下的小型项目除外)。5万元以上的专项维修项目和基建项目还需审计部门出具审计意见后方可报销,有关审批手续参照上述有关条款执行。

8学校正式教职工(含退休人员和签订三年聘用合同人员)报销医药费时,需经学校医务室根据医疗报销规定审签,持省医保费用结算明细单、学校医疗费用报销明细单和正规发票等有关凭证到学校财务部门核实报销。离休人员医药费由学校学校医务室和财务负责人审批后按国家政策予以报销。

9授课费经相关部门核实后由部门负责人、人事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把关,报主管教学领导审批。

10归口人事部门管理的独生子女学费,师资培训费等由人事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报主管人事的校领导审批,奖金和节日费等福利费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由人事部门部门负责人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批,报校长审批,涉及到全校教职工福利待遇及重大奖励项目支出标准制定与调整须经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法纪的重要保证。学校应接受国家有关职能部门的财务监督,并建立严格的内部监督制度。

第十六条  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形式,学校各相关部门应加强内部控制,严格控制“三废”(劳务费、加班费、招待费),坚决做到“三实”(实事、实人、实帐),切实把住“三关”(审核关、报账关、审计关)。

第十七条 学校财务人员有权按《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办理会计业务,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事项,有权拒绝办理,并向领导反映情况。

第十八条 学校审计部门按照学校要求有权对学校的财务财务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或定期审计,对目标管理单位的经济目标完成情况和学校专项经费支出情况等进行监督审计。

第十九条 创收组织的好,既有社会效益又有经济效益,对学校贡献大的处室和个人,学校给以予奖励。

第二十条 将预算执行情况纳入学校考核机制,预算开支合法、合理的处室和部门,学校应给予表扬,有结余的,结合年度考核情况学校给以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 不按规定程序办理收费审批手续,自制收据或从外面购买收据以及白条子代收据收费,所收款项全部没收,上缴学校财务,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和财经法规的部门和个人,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终审: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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