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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制度

临夏现代职业学院信息工作考核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19-11-26 15:40:08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院信息宣传工作,根据临夏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夏州信息考核办法的通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息宣传工作应紧紧围绕和服务学院中心工作,按照“广参与、全覆盖、提质量、上水平”的总体要求,及时、全面、真实、准确地宣传职业教育政策反映学院工作动态,为学院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第三条  学院信息宣传工作包括:对外新闻发布、重要会议或活动报道、接受媒体采访、向媒体提供新闻资料、向上级部门报送工作信息等。

第二章   工作的内容和原则

第四条  信息宣传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学习贯彻上级方针、政策、重要会议精神,重大决策部署等方面的信息宣传。

(二)工作进展情况,改革成果、重大成就和典型经验方面的信息宣传。

(三)学院组织开展的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等方面的信息宣传。

(四)学院党的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教学工作重要情况和典型事迹,人物、案例等方面的信息宣传。

(五)解读师生关系的职教热点,难点和敏感问题,进行权威信息发布。

(六)其它需要通过媒体向社会公众发布的内容。

第五条  信息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准确性 信息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反映的情况要真实,有喜报喜,有忧报忧,防止以偏概全。

(二)新颖性 报送的信息必须有新情况、新问题,要有决策参考价值。

(三)实效性 要快速、及时的收集、编写和传递信息,重大情况必须及时上报,必要时可连续跟踪上报。

(四)保密性 对涉及党和国家机密的信息处理,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六条  信息工作基本原则应贯穿于信息收集、处理、传递、运用和存储全过程。

第七条  实行信息传递工作责任制。对于拟上报的信息稿件,应由本部门负责人审定后方可报送至宣传统战处,宣传统战处审核后,对拟发布的信息送主管领导审定后方可对外发布,党政办对各部门及学院对外信息进行筛选送主管院长审定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章   信息宣传工作考核

第八条  各部门的信息宣传工作列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有宣传统战处负责日常考评和年度综合考评。

第九条  信息宣传工作考核实行计分制,各报送部门单独计分,具体任务指标和计分标准是:

(一)任务指标

党政机构、群团组织、教学辅助机构每月不少于3条,完成目标任务记50分。

(二)加分指标

1、超额完成当月报送任务的,每多一条加1分。

2、被国家级主流媒体采用的,每条加7分。

3、被省级主流媒体采用的,每条加5分。

4、被州级主流媒体采用的,每条加3分。

5、被学院主流媒体采用的,每条加1分。

6、以上加分累计计算。

(三)扣分指标

1、未完成当月信息报送任务的,每缺一条扣5分。

2、约稿信息按上级督办件处理,相关单位不能按要求完成的,除通报批评外,每条扣7分。

3、所报信息由各部门负责人和宣传统战处负责把关,出现内容不实、语句不通、逻辑混乱、有错别字等问题的,不得采用,并每次扣20分。如出现三次以上问题的,部门和信息报道员不能评优。

4、以上扣分按累计计算。

第十条  宣传统战处每半年汇总、通报一次各部门信息报送、发布情况。

第十一条  信息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未完成年度信息报送任务的,按相应考核指标要求扣分。

第四章   宣传工作酬稿奖励

第十二条  为调动全院教职工参与信息宣传工作的积极性,实行对信息发布稿酬奖励办法。

(一)动态类信息

1、被国家主流媒体采用的,每条奖励100元。

2、被省级主流媒体采用的,每条奖励50元。

3、被州级主流媒体采用的,每条奖励30元。

4、被学院主流媒体采用的,每条奖励20元。

(二)理论研究、调研报告类

1、被教育部、省委、省政府、省政府主办刊物采用,每篇稿酬400元,被国家人社部领导批示,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转发,每篇奖励800元。

2、被省教育厅、州委州政府主办刊物采用的,每篇奖励200元,被省教育厅领导批示、转发,州委、州政府领导批示、转发,每篇奖励400元。

第十三条  同一篇稿件,被多家媒体采用,稿酬奖励按最高奖记,不叠加,头版头条按2倍奖励稿酬。

第十四条  稿酬每半年兑现一次,所需经费由学院支付。

第十五条  宣传统战处依据当年信息宣传工作统计情况,评选“信息宣传工作先进集体”和“学习宣传工作先进个人”并进行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第五章   信息宣传工作纪律

第十七条  各部门要围绕职业教育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全面加强和创新学习宣传工作,大力提倡“人人都是信息员,处处都是宣传阵地”,组织广大师生积极参与到信息宣传工作中去,实践中提高文字功底,拓展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方法。

第十八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新闻媒体提供涉及学院秘密的稿件、信息;不得提供正在研究尚未最后确定的信息,不得提供不符合实际依据的信息;不得发表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信息和言论。

第十九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学院媒体上对外发布信息。

第二十条  各部门和个人要严格遵守学院信息宣传工作纪律,维护学院信息宣传工作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严肃性,积极配合,做好信息宣传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宣传统战处解释。并根据施行情况适时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终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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