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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现代职业学院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19-11-26 15:39:41 浏览次数: 【字体:


为落实中共中央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加强和健全我院党内监督,确保“三重一大”制度的贯彻落实,推动学院领导班子民主、规范决策,提高科学决策水平,为学院的发展提供制度保证,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一)重大事项决策

凡涉及学院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于重大事项决策的范围,主要内容包括: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和落实; 

2.党的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大问题;

3.学院发展规划的确定和调整; 

4.学院学期工作计划的确定和调整; 

5.学院年度决算预算的制定和调整;

6.涉及学院全局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制定;

7.师资队伍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学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相关政策;

8.学院招生计划和工作;

9.学院党政、教学、科研、教辅机构的设置和调整;

10.全院性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除; 

11.学院先进个人、集体评选和全校性的奖惩事项;

12.教职工工资福利、医疗、休养、职称、聘用合同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13.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

14.学院对外重要合作和交流事项;

15.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建设;

16.学院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

(二)重要人事任免

1.中层以上干部、年级组长、教研组长的任免;

2.院级、中层后备干部推荐、选拔;

3.学院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人和成员的任免;

4.重要人才引进工作。

(三)重要项目安排

1.未列入预算的基本建设项目、维修项目、不动产购置、大宗物资、设备采购等; 

2.对外合作交流的重大项目的支出;

3.学院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它重要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1.学院年度经费的预决算;

2.学院重大项目的经费支出;

3.未列入预算资金款项的支出。  

二、集体决策的机制和程序

(一)集体决策机制和分工

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全面负责学院的教育教学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对重大问题,通过会议行使决策权。

(二)参与集体决策的范围

出席会议的成员为书记、院长、副院长、根据工作需要,由书记或院长确定,可以邀请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列席会议。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无法召开会议,由院长审核决定,但事后应及时召开会议予以确认。

(三)民主决策程序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会议决策之前,要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论。应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在会议或行政会议决策之前要提交教代会审议通。其他“三重一大”事项,在会议决策之前,要依照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规定的程序,广泛调查研究,充分听取群众和专家意见深入进行论证和协调。

三、集体决策议事规则

(一)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要求,决定重大事项,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采用集体议事,并以会议决定形式体现集体意志,不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决定,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二)凡需会议决策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其他形式替代。

(三)会议出席人数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1/2,会议表决有效。如有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出席人数需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2/3,会议方可举行。

(四)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能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能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五)集体决策议决事项,一般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对于带有实质性的有争议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

(六)“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四、“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

(一)分工组织实施

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实施;

(二)加强监督检查

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根据事情的性质分别由院党委办公室、院办公室负责督办催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汇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

五、“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检查考核与责任追究

(一)“三重一大”制度列入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并作为考核的一项主要内容;

(二)“三重一大”制度规定的相关内容,分解列入领导班子成员的工作职责中,并作为个人考核的一项主要内容。

(三)学院党政班子成员和各级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的,追究责任人的领导责任或直接责任。

1.对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指示、决定等拒不执行,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工作不研究、不部署、不检查。

2.群众反映强烈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没有及时处理和纠正,发生重大事故或已经造成后果,影响教职工或学生切身利益的。

3.指示或强令下属人员 ,违反经费使用,财产管理制度的,致使单位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严重危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

4.主要领导干部对班子成员,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部门发生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长期失察,或发现后不报告,不处理的。

5.对中层干部教育不严、任用不当,对管理工作不力,对产生的问题不认真处理,致使发生严重不正之风或腐败现象的。

6.发生违法违纪案件隐瞒不报。

7.其他不履行党风廉政责任制或由于履行不力造成后果的行为。

(四)学院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定期进行党风廉政状况自查自纠。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区分责任人情况,提出是否进入责任追究程序的意见和建议。

(五)责任追究的形式,可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批评、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等。

(六)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实施办法自学校教代会通过后实施。

 

 

 

终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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